宗盛電子報 第175期■發送日期:202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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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2. 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1月17日起開放網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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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提醒扣繳義務人對員工於年終尾牙活動取得之摸彩獎金或獎品,別忘了應負的扣繳義務 1-2)中部地區修正「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1-3)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農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4)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應按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2、營業稅
2-1)核釋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適用規定
2-2)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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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農業用地,應檢具農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扣除額 4-2)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如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其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4-3)遺產稅申報新增稅額試算服務 5、其他稅制
5-1)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5-2)民眾自海外購買彩色顯示器,宜先確認是否為彩色電視機,並有貨物稅及其他輸入規定,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5-3)現股當沖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減半課徵措施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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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提醒扣繳義務人對員工於年終尾牙活動取得之摸彩獎金或獎品,別忘了應負的扣繳義務
時值農曆歲末年終之際,各行各業年終尾牙活動也陸續展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此溫馨提醒扣繳義務人,對員工於尾牙活動中所取得的摸彩獎金或獎品,別忘了應負的扣繳義務! 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機會中獎所得時需負的扣繳義務分別如下: 一、所得人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應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2月15日舉辦年終尾牙活動,購入iPhone 13手機10支做為摸彩獎品,每支手機購入價格為35,000元,當日幸運中獎的10名員工皆為居住者,甲公司須先代扣每名中獎員工3,500元(35,000元x10%)的扣繳稅款,並於111年1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111年2月7日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自111年1月1日開始,因111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所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7日,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透過網路、人工及媒體方式辦理申報,而使用網路申報不受時間及地點之限制,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也能上傳申報,便捷省時有效率,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安裝,即可進行憑單申報作業,請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所以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的資料,以免造成缺漏,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岡山稽徵所周璧珠主任;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1-2)中部地區修正「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中部各地區經濟發展變化,現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以下簡稱費用等級評定表)已完成修正並經財政部核備,自1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中區國稅局指出,費用等級評定表係適用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5條規定,採費用還原法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據以計算查定其每月銷售額。該局考量現行費用等級評定表已多年未修正,且所轄地區商業發展狀況不一,街路迭有新增,榮枯情形亦有變化,所以通盤檢討修正該表,範圍包含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使修正等級反映工商變化,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者權益,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組成評定小組,就所轄區域地段之等級進行審議,除因應街路名稱變更配合增修或刪除外,對於區域開發或道路增設等,帶動商圈發展或繁榮程度提升者,予以調升等級;相對商圈沒落或商場拆遷等,致繁榮程度降低者,則調降等級。 為維護納稅者權益並減少徵納爭議,該局與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針對轄區內因地段調整致影響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加強辦理各項宣導作業。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高兆;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518 1-3)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農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損益表營收調節說明填載出售資產600萬元,惟未申報處分資產利益及損失。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合約書等資料,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於102年間以4,000萬元向王君購買臺中市某地段土地、106年間以3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座落於該筆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廠房,房地均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負責人配偶陳君名下;嗣後並陸續於該筆土地上擴建及修繕未辦保存登記廠房,108年間由陳君簽訂買賣契約書以6,000萬元出售房地與林君並完成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甲公司以價金6,000萬元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房地,依財政部上開令釋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林君,惟甲公司僅開立統一發票600萬元予買受人,除應補徵營業稅270萬元外,並按短漏報處罰。至於甲公司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以出售該筆債權之收入6,000萬元減除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擴建、修繕、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計4,400萬元後之所得額1,600萬元,按稅率20%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廖慧樺;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117 1-4)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應按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土地,如未能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購置數筆土地,但該土地閒置未有積極開發行為,非屬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經進一步查證,甲公司為購置該土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支出近百萬元,並帳列利息支出項下,雖該土地已辦妥過戶手續,但因該筆土地未供營業使用,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土地用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正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孫審核員;聯絡電話:(04)2311-3711分機1219 2、營業稅
2-1)核釋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適用規定
財政部於1月7日發布新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所列5種情形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營業人取得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多為其高級員工使用,與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相同,爰定明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實務認定上係參考106年1月3日修正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有關融資租賃條件規定,認定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鑑於該規定已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修正刪除,爰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出租人規定,訂定一致性不得扣抵條件,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連絡電話:(02)2322-8133 2-2)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俾憑核認。 該局說明,銷貨折讓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經買賣雙方協議,由貨款中減除而未實際收取之銷貨價款,即對銷貨價格的減讓或免除,其原因包括於契約履行時,發生締約時所未考慮之事項,例如貨物之品質有瑕疵,或在運送途中破損,為順利完成該交易,乃在售價上給予折減,或貨款尾數之讓免,故營利事業在申報外銷折讓時,除需提供貨款少收之證明外,尚需提供折讓發生原因之憑證,以憑認定是否符合外銷折讓。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銷貨折讓500萬元,其中外銷貨物折讓200萬元,取具之憑證僅有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無法提供給予國外廠商折讓之原因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2項規定否准認列,遂調整補稅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依規定提示折讓證明文件以佐證折讓事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連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 2-3)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會涉及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却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商號,未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甲公司主張乙商號因屬小規模營業人,無申報進貨發票抵稅之需求,只要求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雙方交易憑證,其已誠實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不應處罰。但依上述稅法規定,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交易時,應開立三聯式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果誤開成二聯式統一發票,因發票上面缺少買受人統一編號,該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雖未造成逃漏稅,仍應處行為罰。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雖非屬加值體系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其索取統一發票以掌握稅源,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符合相關規定者,仍有抵稅權利,籲請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注意,銷售對象如屬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連絡電話:(06)229-8047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110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550 3-2)出售面積微小之畸零都市土地,仍須報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即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在108年4月25日取得面積僅20平方公尺土地,嗣於同年7月3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月1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核定課稅所得額180,000元,並以甲君持有系爭土地期間未滿1年,按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81,000元,並處罰鍰3,000元。甲君主張系爭土地係屬不能核發建照之畸零地,不應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函詢該土地轄屬之縣市政府,查復結果,該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屬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即土地面積雖僅20平方公尺,惟依據相關法令並非無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之可能,仍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即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中區國稅局提醒,所謂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指該土地屬可供建築之地區,具有得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核發建造執照之資格,即符合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稅客體,不因該土地存在之外觀、或暫時無法取得建造執照而排除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鄭智仁;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8259 3-3)110年度信託所得請受託人記得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法課稅。又次年1月底前,受託人應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依規定格式(如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收支計算表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得予延長至2月5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A受託人於110年度信託期間出租信託財產有租賃收入6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10萬元及扣繳稅款6萬元,則A受託人應於當年度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以租賃收入60萬元減成本或費用10萬元後,計算出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50萬元及扣繳稅額6萬元,再轉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予指定受益人,並於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期間(法定申報截止日111年1月31日,因適逢春節及假日,故申報期限順延至2月7日)完成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新興稽徵所簡有仁主任;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4、遺產及贈與稅4-1)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農業用地,應檢具農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檢具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土地,因繼承人認為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皆為農業用地,符合免徵遺產稅之要件,故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系爭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變更為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業用地」,且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情形,繼承人等亦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供核,故未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於是核定被繼承人遺產淨額8百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如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又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時,亦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為保障自身權益,請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牛素玲;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8254 4-2)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如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其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除該筆保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外,原則上其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08年7月死亡,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配偶乙,乙於108年2月先於甲去世後,要保人甲並未向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依此似應認屬該筆保單為無指定受益人之保單,惟經檢視保險契約內容約定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該保單受益人雖已過世,惟依照保單條款約定係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仍屬有指定受益人之保單,故該筆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張婉鈴;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6204 4-3)遺產稅申報新增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11年1月1日起,國稅局開始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辧理拋棄繼承者,自向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起,至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得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國稅局受理申請後經過30個工作日系統檢核,不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產出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由國稅稽徵機關以掛號寄送或申請人自行線上下載。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完成遺產稅申報。倘被繼承人遺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之財產、不同意試算書表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商千純;聯絡電話:(037)460-597分機111 5、其他稅制
5-1)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該部賦稅署網站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劉專門委員旭峯、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02)2322-7556、(02)2322-8423 5-2)民眾自海外購買彩色顯示器,宜先確認是否為彩色電視機,並有貨物稅及其他輸入規定,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近來有民眾自國外進口顯示器,原申報貨名為彩色顯示器,產地為日本,但經海關查驗發現是彩色電視機,且產地為大陸,除要追繳關稅及貨物稅外還涉及多項輸入規定。 臺北關表示,若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即非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彩色電視機項目。 該關進一步表示,若進口的是彩色電視機,則屬應課徵貨物稅的貨品,其貨物分類號列,則歸列第8528.72.00.00-0號,對應的輸入規定有「C02」(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如該電視具有WIFI或藍芽功能則會多一項輸入規定「602」(進口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海關驗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放行)。具有上述輸入規定情形的貨品需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始准進口。 該關呼籲,民眾自國外購買彩色電視機進口時,應誠實申報產地及貨物稅,以免構成虛報而受罰,特別是屬大陸物品而虛報產地,不但可能受罰,貨品亦可能遭致没入,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業務一組謝宛容;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220 5-3)現股當沖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減半課徵措施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期間延長3年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於同條第2項明定出賣股票適用前項優惠稅率者,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條文於110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湯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5-4)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1月17日起開放網路申請
經濟部1/14公告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將自111年1月17日(一)上午8時起開放網路申請。 經濟部表示,這次補貼適用對象包含農業、服務業、受疫情連帶影響之製造業或相關事業,並要求事業應符合110年9月及10月營收衰退20%以上。為簡化事業申請程序,經濟部也與勞動部、財政部及相關部會建立資料勾稽機制,讓事業申請時文件更簡化、申辦更便利,只要線上填寫相關欄位就可快速申辦。關於補貼資格、補貼內容與申辦流程的七大重點讓您知道: 一、補貼對象為農業、服務業、受疫情連帶影響之製造業或相關事業:有設立稅籍者,將依據事業於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代碼認定;若為無設立稅籍者,則需符合補貼要點列出之托嬰中心、長照機構、醫事機構、補習班、幼兒園、休閒農場、養殖漁業及駕訓班等19種事業類型,並檢附立案證書或營業證照,以便經濟部與相關主管機關提供受疫情影響事業立案名冊進行核對。 二、需設立勞就保投保單位:事業只要申請時填寫正確的投保證號,不用自行檢附員工名單,經濟部已跟勞動部建立資料勾稽,直接查詢事業投保就業保險的員工名單,至於65歲以上員工及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則以其職業災害或勞保投保身分列入補貼計算。 三、110年9月及10月營收衰退20%:補貼是為了協助受疫情影響的內需產業分擔基本工資上漲的人事成本,因此要求事業於110年9月及10月營收需較109年同期衰退20%以上;事業只要填寫統編等基本資料,申請後將授權經濟部主動向財政部國稅局查調營業額;若是屬於無設立稅籍的事業單位,沒有營業稅資料者,則由經濟部與相關主管部會建立認定機制,儘量簡化業者所需填寫的項目。 四、補貼企業全職員工每月1,000元/人、部分工時員工每月560元/人:依申請事業今年1月到6月投保薪資在25,250元級距的員工人數及部分工時員工人數(投保薪資24,000元以下級距者),分別以每人每月1,000元及560元計算補貼;不過需注意,每個月事業所可領取的補貼額度有上限,將以去(110)年10月31日投保在24,000元、25,200元等二個投保薪資級距的員工人數及部分工時員工(投保薪資23,100元以下級距者)人數為限。 五、不可違反勞基法、哄抬物價相關規定:補貼期間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而遭裁罰者、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或經公平會、法務部等查獲於補貼期間有不法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等行為,經濟部將撤銷並追回補貼款。 六、受理期間:1/17~3/31,均採線上申請,補貼申請網址將於111年1月17日(一)上午8時開放,業者完成線上申請後,經濟部將先進行財稅、投保等資料查詢及資格審核,於資格審核通過後,將再通知業者提供存摺、匯款帳號等領款所需證明,並提醒申請的事業於申請期間內多留意電子郵件信箱,以即時獲取審核進度或補件通知,以免略過重要通知導致權益受損,網站也有提供進度查詢功能,若申請事業有需要,皆可撥打客服專線詢問。 七、一次申請、分3次撥款:補貼為一次申請通過後,連續補貼111年1月到6月,共6個月,將每2個月共分為3次撥款,由於配合勞保局被保險人名冊作業時程,預計於111年3月下旬才能取得事業1、2月的投保人數,故第一次款項將在確認1、2月投保人數後,儘速核撥到事業帳戶。 新聞稿聯絡人:商業司翁靜婷科長;聯絡電話:(02)7752-36001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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